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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事故快报工作的公告

2024-07-24 09:20:55 739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流程,及时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工伤事故快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以及救治情况(救治医院、住院床号)报告参保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并在48小时内填写《职工工伤事故情况报表》(附件2)报参保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说明工伤事故的详细经过,提供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职工工伤事故情况报表》属于事故发生后报送事故情况的初步说明,不属于法定申请工伤应当提供的材料,不能作为启动工伤认定申请的依据。工伤事故快报时间不等同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工伤认定申请时间以第一次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为准。

  二、用人单位可通过12333热线、工伤快报联络群、工伤快报电话等渠道报告工伤事故(附件1)。

  三、用人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责。

  四、对于发生在工作区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要做好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及目击证人的落实,对保护现场有困难的,要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拍照,协助做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对于发生在工作区外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调查。

  六、参保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的工伤快报后,应及时敦促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启动受理、调查程序。

  七、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工伤事故导致发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将书面致函警示或约谈单位相关责任人。

  附件:1.工伤事故快报渠道

      2.职工工伤事故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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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