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年见习补贴
1.申报条件:参加见习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并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参加青年见习的对象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和老工业基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以上见习对象在申请参加见习时处于失业状态(即进行失业登记),不管其是否有就业经历,均可参加见习。
2.申报程序:①单位申报材料;②就业机构初审资格;③初审合格后报送参与见习人员材料,并进入见习实施期(3-12个月),同时接受就业机构跟踪指导服务;④见习结束经就业机构核查符合条件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⑤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至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再拔付见习补贴和保险补贴至申报单位账户。
3.补贴标准: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年龄在16-24岁(含24岁)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和老工业基地离校2年内的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和失业青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年龄在24岁以上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和老工业基地离校2年内的未就业中职毕业生的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与见习留用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6个月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综合保险据实予以补贴。
二、用工单位如何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1.申请条件:在公益性岗位招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城乡贫困劳动力、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街道(乡镇)、 社区(行政村)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道路交通、治安巡 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社区矫正、社会救助、社区养老、 健康服务、纠纷调解、网格员、农家书屋管理员、“党群服务+ 文明实践"服务、生态护林员、水库管理员、堤防管理员等岗位。
2.补贴标准:不超过所在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
3.申请程序:①由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③财政部门资金拨付。
4.提交材料:①《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②安置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③劳动合同复印件;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⑤单位银行帐户信息。
三、如何申请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申请程序:
①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关申请依据;
②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单位)所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企业(单位)拨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3.提交材料:
①《萍乡市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②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③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④劳动合同复印件;
⑤单位银行帐户信息。
四、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遴选备案程序
评价机构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如企业、技工 院校、民办非企业等),具体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三)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 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以及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防 护措施完善,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四)具备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 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与管理。
1.企业自主认定遴选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报
央企驻赣分支机构和省属企业向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由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他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由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技术评估
1.对央企驻赣分支机构的备案申请,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对省属企业的备案申请,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2.对其他企业的备案申请,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对申报认定等级为高级工及以下等级的,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对申报认定等级为技师及以上等级的,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复审,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三)遴选复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技术评估情况,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遴选确定自主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
(四)公示
将企业自主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备案确认
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备案权限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确认备案,备案有效期为3年。
2.技工院校自主认定遴选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报
省管技工院校向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由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管技工院校向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由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技术评估
省、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三)遴选复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技术评估情况,结合技工院校办学实际,遴选确定自主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
(四)公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技工院校自主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备案确认
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备案权限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确认备案,备案有效期为3年。
3.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备案程序:
(一)发布公告
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需要,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开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工作安排,原则上每半年发布一次公告。
(二)组织申报
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行政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根据申报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工作。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省管行业协会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规模以上企业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备案申请;省属企业、省管技工院校和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直接向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其他企业、技工院校、行业协会等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单位应在申报工作安排时间节点内完成申报。
(三)遴选推荐
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中央驻赣分支机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根据申报条件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本地区(单位)推荐的申报单位及认定范围、等级后,向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报送推荐函及相关申报材料。
(四)技术评估
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收到推荐函及申报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材料齐全的,经受理后确定为评估对象,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申报时间截止后,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应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采取听取报告、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资料审核、技术核查等多元方式进行技术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五)择优遴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产业发展、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等实际,择优遴选确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原则上,各县(市、区)1个职业不超过3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六)公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及其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备案确认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确认备案,备案有效期为3年。
五、评价机构遴选备案所需材料
(一)企业、技工院校申请自主认定备案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3.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5.中央企业(集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复印件 (非央企分支机构申请备案无须提供);
6.其他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确认的央企驻赣分 支机构无需提供)
(1)申报职业(工种)和标准目录清单;题库或卷库清单(每个职业每个等级须提供 3 套及以上样卷,采用非考试方式的提供评价方案);
(2)考评员、督导员(内督)等工作人员名录及技术技能水平证明复印件;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章制度汇编(含:岗位职责、考务管理、考评督导人员管理、证书管理、应急预案、技能岗位待遇或激励政策等);
(4)场地、设施、设备等清单及资产有效佐证材料。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备案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
3.法人登记证书(其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无需提供);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5.推荐单位推荐函;
6.其他材料
(1)培训评价经验及题库资源(其中:培训评价经验须提供补贴性培训开班文件、原始花名册、签到表(如为承接政府相关 部门委托培训项目的也可提供含有相关委托承办字样的原始通知) 等相关台账资料,试题样本每个职业每个等级提供5套);
(2)考评员、督导员、专家团队等专业知识技能水平证明复印件及聘用合同(文件、聘书);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章制度汇编(含:岗位职责、考务管理、质量管控、证书管理、财务制度、应急预案等);
(4)场地、设施、设备等清单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5)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