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我区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即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员,即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居民;
(三)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即民政部门认定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
(四)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人员,即持有有效征地证明,因承包土地被征收失去生产资料的人员;
(五)脱贫劳动力,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大数据平台系统内的人员;
(六)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未标识风险消除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七)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人员(以办理失业登记时间算起),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按自愿申请、初审核实、复核、审核认定等程序实施。
(一)自愿申请,即由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乡镇(街)就业之家提出申请。
(二)初审核实,符合条件的由个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就业之家提出申请并领取《萍乡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填写。
(三)复核,乡镇(街)就业之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派员核实相关情况,并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复核意见,报湘东区就业之家复核。
(四)审核认定,即由湘东区就业之家对申请人身份和个人情况是否满足认定条件进行复核。核实无误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中同步信息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
三、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可以享受哪些就业援助?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由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建立管理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服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四、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情形有哪些?
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退出就业困难人员管理。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前人员身份被主管部门撤销或取消,证书、证明超过有效期或失效的;
(五)认定后成为经营主体投资人、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或者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
(六)主动申请终止就业帮扶或转为无就业意愿的;
(七)因弄虚作假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八)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失联超过6个月以上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退出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要主动申请退出或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以脱贫劳动力和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身份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满后,其退出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