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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扶持 回乡人员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04-25 11:05:40 845

关于鼓励扶持回乡人员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和各类院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促进本地园区企业和县域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就地消化和转移城乡剩余劳动力,增加居民收入,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关于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萍府办发〔202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从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富民之本、活力之源、崛起之路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外出务工人员和各类院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是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奋力推进"五县"建设、迈进"赣湘边区域发展第一方阵"的重要举措。

二、工作目标

灵活运用"四招”模式,即"老人招儿女、小孩招父母、妻子招丈夫、老乡招老乡",合理探索拓展更多模式,加大精准招工力度,把在外务工人员招回来,形成人员回归、企业回迁、资金回流的就业创业新局面。通过进一步放宽政策、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优化创业环境,切实解决好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就业创业普遍存在的岗位、资金、场地、技能、服务等问题。努力建立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就业创业机制和全方位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积极鼓励、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就业、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保护和调动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就业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幸福上栗建设。

三、工作内容

(一)加大政策支持

1.提高工资待遇。加大工业园、工信、税务、商务、社保、劳动监察、工会等部门协作力度,协商本地园区企业提高工资待遇,逐步缩小与周边长沙、浏阳、吉安等地以及沿海地区的工资待遇差距。同时,提高本地园区企业职工的社保参保率,改善用工条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本地园区企业的吸引力。(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总工会)

2.畅通招聘渠道。服务本县园区企业招工用工,大力开展"点对点、面对面"精准招工,促进园区企业稳岗留工。压实乡镇、村招工责任,通过向劳务中介机构购买就业服务的方式,帮助企业招工;对成功输送人员到园区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劳务中介机构和村级组织,按规定给予2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乡镇)

3.对技术人才给予补贴。落实对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返乡人员,到本县园区企业务工或自主创业的,按年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就业或创业满一年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中级工每人1000元/年、高级工每人1500元/年、技师每 人2000元/年、高级技师每人250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4.给予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凡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在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工种不同给予初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不超过1500元和高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5.给予回乡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对外出务工返乡就业的“4050”人员(即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即可享受三年的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6.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在本县首次创办企业、公司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7.加大创业贷款政策支持(1)对各类院校毕业生创业人员,10万元以内的创业贷款免予担保。在栗个人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以上贷款按政策规定给予贷款贴息。(2)对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不超过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以内的创业贷款免予担保,连续享受9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8.给予租房补贴。对各类院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栗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人员;或办理了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首次在栗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给予1000元/月的租房补贴,连续补贴3个月。(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9.给予购房补贴。对各类院校毕业生与园区企业及教育、医疗类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人员;或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在上栗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中专(技校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建立上栗优惠楼盘库,根据开发商企业承诺,购买住宅在各类常规优惠基础上再优惠100-200元/平米(具体优惠楼盘及额度另行公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10.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对各类院校毕业生在上栗就业创业后购买首套房,并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即可享受6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受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限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并且无房的院校毕业生,在满足租房支取条件下,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提取金额按不高于1000/月的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1.定期安排体检。到本县园区企业务工人员,连续在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由园区企业定期安排到本县医院健康体检, 体检费用由县卫健委和企业各负担50%。(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园区企业)

12.安排好子女教育。对回乡到本县园区企业务工人员,子女回本地就读,教育局帮助办理转学手续,帮助转到常住地中小学就近入学。(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3.改善园区交通条件。根据实际情况为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定制开通、增加和延伸公交线路,方便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职工上下班,实行园区职工乘坐公交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各乡镇)

14.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0%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依法申请失业保险金返还,返还标准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5.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对工业园区企业、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含社区服务类企业、社会组织类机构)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 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工业园区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16.给予园区企业社保补贴。对园区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40岁以上劳动力(劳务派遣工除外),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其为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二)优化就业服务

1.搭建智慧就业平台。通过信息系统改良、业务流程再造、惠民政策完善、办理权限下放等措施,打造县、乡、村三级联动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搭建回乡人员智慧就业平台,按照"网上办、不见面、最简便"原则,打造"互联网+人社"服务模式,通过投放自助求职终端、开发线上APP手机求职客户端等,及时发布上栗就业创业政策和企业岗位信息,让回乡人员通过信息化渠道及时获取招聘信息,找到心仪岗位。(责任单位: 县人社局、县大数据中心)

2.建立亲情交流平台。各乡镇设立回乡人员亲情接待站,开展"老人招儿女、小孩招父母、妻子招丈夫、老乡招老乡"亲情活动,同时不定期采取乡情恳谈、信函联络等方式,常态化与外出务工人员叙乡情、联友情、增亲情。通过浓浓亲情,召唤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就业创业,让他们享受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责任单位: 县商务局、各乡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回乡人员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对各乡镇、各部门推进回乡人员就业创业进行督促指导。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全面推进。

(二)落实政策任务。各部门、各乡镇要解放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履职担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对照任务分工,制定落实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要做好政策解读,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范围,畅通实施"最后一公里",并加强对窗口单位和基层干部的政策培训,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在推进政策落实过程中,既要注重横向沟通协同,也要注重纵向衔接联动,形成合力。

(三)强化督查调度。政府督查室要把各部门落实政策措施的情况纳入"五型"政府建设专项督导范围,强化督查调度,加强跟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地生效,更好更快传导至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提升惠及度和获得感。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我县鼓励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就业创业的政策规定,就业创业的典型和经验,充分发挥政策和先进典型引导作用,营造鼓励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所称回乡人员是指从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在县工业园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企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新就业的上栗籍人员;各类院校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的高校、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的大专以上高等院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