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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见习补贴

2022-12-07 11:24:34 995

1.申报条件:参加见习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并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参加青年见习的对象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和老工业基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以上见习对象在申请参加见习时处于失业状态(即进行失业登记),不管其是否有就业经历,均可参加见习。

2.申报程序:①单位申报材料;②就业机构初审资格;③初审合格后报送参与见习人员材料,并进入见习实施期(3-12个月),同时接受就业机构跟踪指导服务;④见习结束经就业机构核查符合条件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⑤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至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再拔付见习补贴和保险补贴至申报单位账户。

3.补贴标准: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年龄在16-24岁(含24岁)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和老工业基地离校2年内的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和失业青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年龄在24岁以上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和老工业基地离校2年内的未就业中职毕业生的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与见习留用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6个月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综合保险据实予以补贴。